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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林美桃
相 對 人 王美月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依其建物及不動產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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