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審訴,170,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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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70號
原 告 翁曼庭(原名:翁嘉皎)




被 告 許翠華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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