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蘇桂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賴命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 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時必須具備之程式,倘確已繳納裁判費,難謂起訴不合程式。
復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2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嗣本院以抗告人未依期繳納裁判費,於109 年1 月21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公告駁回裁定,惟原告於109 年1 月13日業已繳納裁判費5,51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是本院109 年1 月21日所為裁定,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有未合,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