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法,13,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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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賴永勳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9年12月14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部核備設立,並於89年12月15日報請本院核准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配合法令變更及業務需要,經第7 屆108 年度第2 次董事會於108 年10月25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蔡瑞熊健康關懷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有第8 屆第1 次董事會議紀錄在卷可參,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

又聲請人主張該會為因應財團法人法頒佈規定之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備等情,業據其提出第7 屆108 年度第2 次董事會議紀錄、委託書及簽到表、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係有關該財團法人設立依據、董事會職權與董事之選任、組織、運作方式之修正等,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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