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法,1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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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王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大學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大學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大學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教育局以民國89年3 月22日高市教四字第07090 號函許可設立有案,並經本院登記處於108 年8 月22日發給108 證他字第107 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 冊第56頁第356 號)。

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管理方法尚有未洽,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於108 年12月10日召開第7 屆第2 次董事會,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遵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2 月13日函示意旨,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提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大學社區總體營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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