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法,42,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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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宋益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高雄港落海原木安全基金管理會(下稱高雄原木基金會)之董事長,高雄原木基金會捐助章程前於民國62年11月28日報經台灣省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63年3月12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後經歷次變更登記,因業務需要,聲請人董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高雄原木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董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

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核屬關於董事職權相關處分之修正,係屬必要,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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