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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李美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北極殿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北極殿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北極殿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之董事長,前開基金會於民國 109年 6月11日經董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請求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09年6月11日召開第四屆第十四次董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等情,有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附卷可憑。
則聲請人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
㈡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不符,且與民法法人規定亦無抵觸。
從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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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高雄市鳳山北極殿捐助章程變更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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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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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
│本法人由信徒選舉信徒代表四十│本法人由信徒選舉信徒代表最高│
│八人,以行使選舉董監事之職權│三十八人,以行使選舉董監事之│
│。 │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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