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Atlas Compania Naviera S.A.
法定代理人 Georgios Gaitanos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劉緬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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