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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相 對 人 陳子堅
陳文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而現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子堅、陳文蕙(下合稱相對人等)之合法債權人。
相對人等至民國109 年3月20日止所積欠之本金已達新臺幣(下同)3,639,111 元,且尚有利息及違約金未計入。
相對人等至今仍不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而相對人等持有如附表1 、2 所示之財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債務,依照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相對人破產,以維持聲請人之債權權益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
又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
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
因此,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因受讓取得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乙節,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5417 號、102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回證等件為證(見本院破字卷一第17至53頁);
且經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如附表3 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函覆本院之資料,顯示相對人等除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外,尚積欠如附表3 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之債務,此有該中心109 年6 月17日金徵(業)字第1090005356號函及如附表3 各編號所示之債權人各函文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03 至219 頁;
如附表3 各編號所示之備註欄)。
而相對人等於107 年度之所得均為0 元,財產則有如附表1 、2 各編號所示,有相對人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參(參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61 至263 頁),是相對人等負債高於資產,其所有資產確已不足清償其所負欠債務乙節,堪予認定。
㈡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等有如附表1 、2 所示之資產,應足以構成破產財團,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等節。
惟查:⒈陳子堅、陳文蕙名下確有分別如附表1 編號3 、4 、附表2編號4 至6 所示之財產及如聲請人所主張價值,有附表1 、附表2 該等編號備註欄所示之事證可參,合先敘明。
⒉而陳子堅名下雖原有如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財產,惟經上威鑑價有限公司鑑定之結果,陳子堅於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之450,000 股權之鑑定公平價值為108,000 元,有該公司109 年12月10日股權及動產價值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3704 號卷第461 頁、第495 頁)。
而聲請人於另案執行事件中聲請對該等股權強制執行,嗣撤回其中300,000 股之強制執行,僅就剩餘150,000 股繼續執行,拍賣結果無人應買,由債權人以底價36,000元承受,有聲請人110 年3 月22日民事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 月29日雄院和109 司執破字第13704 號函及通知、動產拍賣筆錄、110 年4 月23日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破字卷第627 、637 至639 、645 、667 至669 、693 頁)。
是陳子堅就附表1 編號1 所示之財產僅餘300,000 股,且依據上開鑑價之結果依比例計算,顯然該等剩餘股權之價值僅約72,000元(計算式:108,000 ÷450,000 ×300,000=72,000)。
又陳子堅雖為附表1 編號2 所示之透視全球報導雜誌社之負責人,且出資額200,000 元(參見附表1 編號2 備註欄),然查該雜誌社並非係上市、上櫃公司,亦無客觀之交易價值足供認定,則他人是否會有購買意願而得認具有變現價值,已堪存疑,因此,此部分自不應列入破產財團。
從而,陳子堅目前之財產僅有276,361 元(計算式:72,000+14,011+190, 350=276,361 )。
⒊另陳文蕙就如附表2 編號1 所示之財產,聲請人於另案執行事件中聲請對該等股權強制執行,拍賣結果無人應買,由債權人以底價132,000 元承受,有聲請人110 年3 月22日民事聲請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10 年3 月29日雄院和109 司執破字第13704 號函、動產拍賣筆錄、110 年4 月23日執行命令等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破字卷第627 、637 至639 、667至669 、693 頁)。
據此堪認陳文蕙目前已無此部分之財產。
而陳文蕙雖為附表2 編號2 所示之高雄日報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且出資額為500,000 元(參見附表2 編號2 備註欄),然查該公司業於91年8 月19日停業,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考(參見本院破字卷一第267 頁),自難認有何盈餘或具有市場交易價值,而得以變現利用。
準此,此部分自不應列入破產財團。
再陳文蕙名下雖有附表2 編號3 所示之車輛,但該車輛出廠期間距今已14年許,客觀上亦難認該車經折舊後尚有財產價值,亦不應列入破產財團。
從而,陳文蕙目前之財產僅有627,329 元(計算式:123,719 +203,610+300,000=627,329 )。
⒋再參照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通常約需50,000至100,000 元。
另按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相對人若經宣告破產院後,依破產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其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
參考衛生福利部公佈高雄市110 年最低生活費用為每月13,341元(見本院破字卷二第110 頁),以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 年,則破產程序約需2 年始能終結,是本件如以2 年計算,財團費用至少需要370,184 至420,184 元(計算式:破產管理人報酬〈50,000至100,000 元〉+相對人之必要生活費13,341元×12個月×2 年=370,184 至420,184元)。
而前述陳子堅破產財團之財產總計276,361 元,其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裁定宣告陳子堅破產,聲請人亦無法藉由破產程序獲得任何清償,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相對人之債務,依前揭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規定及裁定意旨,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
另陳文蕙之破產財團總計627,329 元,比前述財團費用僅多出207,145 至257,145 元。
惟衡量宣告破產後尚需選任破產管理人、召開債權人會議等冗長之破產程序,且其中仍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而需耗費相當大的社會成本,實不符比例原則。
復參以抗告人本即有執行名義,且於本件聲請時同時對相對人等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若發現相對人有財產,自可以較少之花費聲請強制執行而獲得滿足,進行破產程序對於聲請人亦未必較為有利,是綜上以觀,仍應認就陳文蕙部分亦無宣告破執產之實益及必要。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相對人等破產,並無實益及不符合比例原則,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及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1 :陳子堅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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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名稱 │聲請人主張之價值│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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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元 │參見稅務電子閘門財│
│ │ │(450,000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 │ │ │本院破字卷一第263 │
│ │ │ │頁;業經聲請人聲請│
│ │ │ │強制執行後,僅餘30│
│ │ │ │0,000 股,價值僅約│
│ │ │ │7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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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透視全球報導雜誌社 │200,000元 │參見經濟部商工登記│
│ │ │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 │ │ │本院破字卷一第265 │
│ │ │ │頁。 │
│ │ │ │無從列入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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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14,011元 │參見全球人壽保險股│
│ │公司保單 │ │份有限公司109 年8 │
│ │ │ │月日全球壽(客)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本院破字卷一第289 │
│ │ │ │至29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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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190,350元 │參見國際康健人壽保│
│ │有限公司保單(2 張) │ │險股份有限公司109 │
│ │ │ │年5 月21日康健(保│
│ │ │ │)字第10900055200 │
│ │ │ │號函,本院破字卷一│
│ │ │ │第1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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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陳文蕙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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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名稱 │聲請人主張之│備註 │
│ │ │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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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透視報導股份有限公司 │5,500,000元 │業經另案執行完畢,已│
│ │ │(550,000股) │無任何股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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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日報有限公司 │500,000元 │參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 │ │ │示資料查詢服務,本院│
│ │ │ │破字卷一第267 至269 │
│ │ │ │頁。 │
│ │ │ │已停業,無從列入破產│
│ │ │ │財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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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福特六和1598cc │1輛 │2007年出廠。參見陳文│
│ │ │ │蕙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 │ │ │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
│ │ │ │破字卷一第2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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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國人壽保險股有限公司│123,719元 │參見中國人壽保險股有│
│ │保單 │ │限公司109 年8 月7日 │
│ │ │ │中壽保規字第00000000│
│ │ │ │35號函,本院破字卷一│
│ │ │ │第293 至29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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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203,610元 │參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 │司保單 │ │有限公司109 年8 月6 │
│ │ │ │日全球壽(客)字第 │
│ │ │ │0000000000號函,本院│
│ │ │ │破字卷一第289 至291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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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300,000元 │參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 │司保單(被保險人) │ │有限公司110 年6 月22│
│ │ │ │日國壽字第1100060882│
│ │ │ │號函,本院破字卷二第│
│ │ │ │103至10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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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陳子堅、陳文蕙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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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子堅之債權人│債權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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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商業銀行股│11,170,666元│參見本院破字卷│
│ │份有限公司 │ │二第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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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銀行股份有│5,378,382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限公司 │ │二第65、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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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文蕙之債權人│債權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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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62,413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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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信託商業銀│21,857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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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聯邦商業銀行股│38,417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份有限公司 │ │二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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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花旗(台灣)商│5,265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業銀行股份有限│ │二第77頁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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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永豐商業銀行 │66,781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 │ │二第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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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玉山商業銀行股│49,248元 │參見本院破字卷│
│ │份有限公司 │ │二第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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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子堅、陳文蕙共同債權人│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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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本金3,639,111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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