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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冠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田川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經本院定性為承攬契約,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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