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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麗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麗梅、施依婕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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