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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陳力旗
被上訴 人 黃張簡月意
黃重先
黃重元
沈翰鋒
訴訟代理人 沈展宇
姜繼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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