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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抗 告 人 中華民國台灣300 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相 對 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相 對 人 司法院
法定代理人 許宗力
相 對 人 監察院
法定代理人 張博雅
相 對 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相 對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所為108 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追加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求予裁定命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宣告「裁定中選會、高雄地院應宣告108 年11月18日至108 年11月22日受理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從108 年11月22日起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全國選舉活動應暫停實施」(以下合稱追加之訴),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詎原審不察上情,且未通知相對人是否同意追加之訴,於法即有未洽,係屬違法裁判,爰依法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第1項之上訴及抗告程予,準用第434條第1項、第434條之1 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同法第463條則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同條項但書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就原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而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始得為之。
是以原訴倘自始不合法,或欠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然無理由,不能准原訴之請求者,追加之訴即無從利用原訴之原因事實及證據資料,而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有間,自毋待通知他造當事人表示同意,應即駁回追加之訴。
三、經查,抗告人對附表一所示被告起訴為附表二所示請求(下稱原訴),嗣於訴訟繫屬中追加相對人高雄地院為被告後,對高雄地院與行政院、司法院、中選會提起追加之訴。
惟原訴因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經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損害賠償事件卷證,核閱無訛。
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抗告人在原訴所為請求既法律上顯無理由,不能准許,其所提追加之訴因無從利用原訴之原因事實及證據資料,自不能許其利用原訴之訴訟程序為之,再無通知他造當事人表示同意之必要。
四、從而,原裁定以追加之訴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定追加要件為由,未經詢問相對人意見,逕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於法並無違誤。
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定安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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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編號│名 稱 │編號│名 稱 │編號│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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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總統│ 24 │李麗芬 │ 47 │陳素月 │ 70 │余宛如 │
│ │府; │ │ │ │ │ │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蔡英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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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院; │ 25 │陳靜敏 │ 48 │陳亭妃 │ 71 │吳玉琴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蘇貞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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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立法院; │ 26 │郭國文 │ 49 │陳明文 │ 72 │尤美女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蘇嘉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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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總統府原住民│ 27 │余天 │ 50 │陳瑩 │ 73 │江永昌 │
│ │族歷史正義與│ │ │ │ │ │ │
│ │轉型正義委員│ │ │ │ │ │ │
│ │會; │ │ │ │ │ │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蔡英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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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司法院 │ 28 │何志偉 │ 51 │陳歐珀 │ 74 │鍾孔炤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許宗力)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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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監察院 │ 29 │陳玉珍 │ 52 │陳賴素美│ 75 │徐永明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張博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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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行政院原住民│ 30 │趙正宇 │ 53 │黃國書 │ 76 │林昶佐 │
│ │族基本法推動│ │ │ │ │ │ │
│ │會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蘇貞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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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中央選舉委員│ 31 │劉建國 │ 54 │黃秀芳 │ 77 │洪慈庸 │
│ │會; │ │ │ │ │ │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李進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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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行政院原住民│ 32 │蔡培慧 │ 55 │葉宜津 │ 78 │高潞‧以│
│ │委員會 │ │ │ │ │ │用‧巴魕│
│ │(法定代理人│ │ │ │ │ │剌 │
│ │夷將‧拔路兒│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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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內政部; │ 33 │蔡易餘 │ 56 │洪宗熠 │ 79 │高金素梅│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徐國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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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民進黨; │ 34 │蔡其昌 │ 57 │王榮璋 │ 80 │黃國昌 │
│ │兼法定代理人│ │ │ │ │ │ │
│ │卓榮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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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時代力量 │ 35 │劉櫂豪 │ 58 │柯建銘 │ 81 │劉世芳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徐永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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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親民黨 │ 36 │蔡適應 │ 59 │林淑芳 │ 82 │林岱樺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宋楚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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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中國國民黨 │ 37 │蕭美琴 │ 60 │林靜儀 │ 83 │邱議瑩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吳敦義)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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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楊曜 │ 38 │鄭寶清 │ 61 │林俊憲 │ 84 │管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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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蘇巧慧 │ 39 │鄭運鵬 │ 62 │周春米 │ 85 │邱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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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羅致政 │ 40 │鍾佳濱 │ 63 │呂孫綾 │ 86 │趙天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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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施義芳 │ 41 │段宜康 │ 64 │李俊邑 │ 87 │賴瑞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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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蘇震清 │ 42 │王定宇 │ 65 │吳秉叡 │ 88 │許智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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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蘇治芬 │ 43 │莊瑞雄 │ 66 │吳思瑤 │ 89 │李昆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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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蘇潔安 │ 44 │張廖萬堅│ 67 │吳焜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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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邱泰源 │ 45 │張宏陸 │ 68 │吳琪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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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郭正男 │ 46 │陳曼麗 │ 69 │何欣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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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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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訴之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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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選會涉違法違憲「以上總統被連署人活動」應全面暫停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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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選會因「以上總統被連署人活動」事宜應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3 │就被告應撤換人事案,中選會及證人等應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4 │確認中選會、被告內政部應至本院協助審查本契約,並公諸國人取信認同。 │
├──┼──────────────────────────────────┤
│ 5 │確認「違法違憲公投案」違憲。 │
├──┼──────────────────────────────────┤
│ 6 │被告全體立委應連帶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7 │被告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原│
│ │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應連帶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
│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8 │被告民進黨、時代力量、親民黨、中國國民黨應連帶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起│
│ │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9 │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蔡英文應連帶給付原告7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
├──┼──────────────────────────────────┤
│ 10 │確認「違法違憲政黨法案」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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