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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加工區管理處高雄分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5 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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