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號
抗 告 人 吳建興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楊小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6 月8 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