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王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七九八號限定繼承聲請事件民事卷宗內之證據資料。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大眾商業銀行合併為存續銀行,對債務人蔡鳳珠尚有若干債權尚未受償,而蔡鳳珠已於民國90年7 月7 日死亡,為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爰依法聲請准予閱卷等情。
按第三人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 、1 項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提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發給其對蔡鳳珠之債權憑證、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蔡鳳珠除戶戶籍謄本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1 月17日函等,應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准予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如主文所示之卷證資料。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