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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蔡麗靜
上列聲請人就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良鑑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卷宗內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至2 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非當事人,但其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簡良鑑均列為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5131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107 號第一銀行與簡良鑑間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該事件之勝敗結果將使聲請人受償金額發生異動,聲請人確於本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法聲請閱覽本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之一(見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且聲請人已釋明其於本件所具有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符合上述聲請之要件,應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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