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1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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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劉金葉



被 告 黃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7,578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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