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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EQ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FU ZHIHUI
原 告 GREAT EASTERN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NORMAN KA CHEUNG IP
原 告 JIANGTONG IN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9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如附表已繳金額欄所示,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各如應補繳金額欄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附表:
┌─┬──────┬───────┬──────┬───────┬─────┬─────┬─────┐
│編│原告 │請求金額(美金│訴訟繫屬日(│請求金額 │應徵金額 │已繳金額(│應補繳金額│
│號│ │) │108.12.20 )│(新臺幣)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 │ │即期匯率 │ │ │ │ │
├─┼──────┼───────┼──────┼───────┼─────┼─────┼─────┤
│⒈│EQ INSUR ANC│1,176,647.23元│ 30.2 │35,534,746元 │324,752元 │500元 │324,252元 │
│ │COMPANY LIMI│ │ │ │ │ │ │
│ │TED │ │ │ │ │ │ │
├─┼──────┼───────┼──────┼───────┼─────┼─────┼─────┤
│⒉│GREAT EASTER│504,277.38元 │ 30.2 │15,229,177元 │146,024元 │500元 │145,524元 │
│ │N GENERAL IN│ │ │ │ │ │ │
│ │SURANCE LIMI│ │ │ │ │ │ │
│ │TED │ │ │ │ │ │ │
├─┼──────┼───────┼──────┼───────┼─────┼─────┼─────┤
│⒊│JIANGTONG IN│191,769.39元 │ 30.2 │ 5,791,436元 │58,420元 │500元 │57,920 元 │
│ │ERNATIONAL │ │ │ │ │ │ │
├─┼──────┼───────┼──────┼───────┼─────┼─────┼─────┤
│總│ │1,872,694 元 │ │56,555,359元 │529,196元 │500元 │527,696 元│
│計│ │ │ │ │ │ │ │
├─┴──────┴───────┴──────┴───────┴─────┴─────┴─────┤
│備註: │
│ 1.請求金額(新臺幣)=請求金額(美金)×訴訟繫屬日(108.12.20 )即期匯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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