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42,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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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楊文建
被 告 張登幃即張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萬元(即原告陳報之車輛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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