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46,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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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原告與被告陳俊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3,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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