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58,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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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尚柏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藝庭
訴訟代理人 黃永承
原告與被告蘇斐鈺等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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