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185,2020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溫文志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8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