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克萊焊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2,724 元,應繳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