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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邱素娟
被 告 沈筠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債權不存在暨請求撤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嗣原告具狀撤回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本票債權部分。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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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票據號碼│
│號│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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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2月9日 │620萬元 │107年5月9日 │386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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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2月22日 │300萬元 │107年5月22日 │38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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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3月2日 │500萬元 │107年5月20日 │386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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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3月22日 │300萬元 │107年5月22日 │386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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