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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薛玉林
薛國利
被 告 薛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要保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44,466元(即原告請求之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之保單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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