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491,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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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蔡清和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壽山天后宮

代 表 人 蕭再金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8,500 元【計算式:面積(166 ㎡+159 ㎡)×公告土地現值7,500 元/ ㎡+面積271 ㎡×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 ㎡=5,41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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