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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鍾火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林福先生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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