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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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