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陳洸華
陳岳坊
陳岳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陳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附表所示土地占用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土地所有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占用部分土地之價值為斷。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504,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1,2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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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與面積 │公告現值 │占用部分之面積│占用部分之公告現值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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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雄市三民區中都二小段 │51,365元/㎡ │557.93 ㎡ │28,658,074元 │ │
│ │100 地號土地(62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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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雄市三民區中都二小段 │52,500元/㎡ │50㎡ │2,625,000元 │ │
│ │101 地號土地(5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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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雄市三民區中都二小段 │52,500元/㎡ │252㎡ │13,230,000元 │ │
│ │102 地號土地(25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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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高雄市三民區中都二小段 │52,643元/㎡ │53.07㎡ │2,793,764元 │ │
│ │103 地號土地(10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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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高雄市三民區中都二小段 │50,534元/㎡ │①166.91㎡ │①8,434,630元 │ │
│ │104 地號土地(1,354 ㎡)│ │②806.64㎡ │②40,762,7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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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96,504,21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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