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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8號
原 告 楊明琛
原告與被告陳冠宇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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