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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郭新讚
原告與被告曾雅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0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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