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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林明宏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原告與被告徐文峰即徐文峰建築師事務所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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