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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呂福吉
原告與被告呂福成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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