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636,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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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張哲豪
陳俊州


原告與被告陳泓仁間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
│  1│張哲豪        │350,000元 │3,750元     │3,750元     │
├──┼───────┼─────┼──────┼──────┤
│  2│陳俊州        │350,000元 │3,750元     │3,750元     │
├──┼───────┼─────┼──────┼──────┤
│合計│              │          │            │7,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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