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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張哲豪
陳俊州
原告與被告陳泓仁間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
│編號│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應徵裁判費 │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新臺幣) │(新臺幣) │
├──┼───────┼─────┼──────┼──────┤
│ 1│張哲豪 │350,000元 │3,750元 │3,750元 │
├──┼───────┼─────┼──────┼──────┤
│ 2│陳俊州 │350,000元 │3,750元 │3,750元 │
├──┼───────┼─────┼──────┼──────┤
│合計│ │ │ │7,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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