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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立達工程行即周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9 年4 月17日108 仲雄聲義字第006 號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33,111 元。
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733,111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
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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