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劉珍妮
原 告 洪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原告姓名│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劉珍妮 │1,624,548元 │17,137元 │
├────┼────────────────┼─────┤
│洪秋萍 │857,920元 │9,36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