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劉英津
被 告 劉憲帆
被 告 劉英源
被 告 劉英潔
被 告 劉彥怡
被 告 劉桂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7,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1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 土地地號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高雄市大寮區)│(㎡) │(新臺幣/㎡) │ │
│ │ │ │ │
├────────┼────┼───────┼──────┤
│赤崁段潮洲寮小段│656 │13,000 │ 1/4 │
│5518地號 │ │ │ │
├────────┼────┼───────┼──────┤
│潮寮南段749地號 │99.13 │9,800 │ 1/4 │
├────────┼────┼───────┼──────┤
│潮寮南段752地號 │302.22 │9,800 │ 1/4 │
├────────┼────┼───────┼──────┤
│潮寮南段753地號 │132.79 │9,800 │ 1/4 │
├────────┼────┼───────┼──────┤
│潮寮南段754地號 │98.13 │9,800 │ 1/4 │
├────────┼────┼───────┼──────┤
│潮寮南段755地號 │79.94 │9,800 │ 1/4 │
├────────┼────┼───────┼──────┤
│潮寮南段756地號 │111.28 │9,800 │ 1/4 │
├────────┼────┼───────┼──────┤
│潮寮南段757地號 │111.28 │9,800 │ 1/4 │
├────────┼────┼───────┼──────┤
│潮寮南段758地號 │113.18 │9,800 │ 1/4 │
├────────┼────┼───────┼──────┤
│潮寮南段817地號 │1,992.14│5,500 │ 1/4 │
├────────┼────┼───────┼──────┤
│潮寮南段826地號 │910.32 │6,500 │ 1/16 │
├────────┼────┼───────┼──────┤
│潮寮南段336地號 │514.89 │9,800 │ 1/64 │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