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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林秋華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8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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