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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被 告 美麗綻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計算式:1,650,000元×2=3,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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