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685,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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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蘇育平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溫俊國律師

被 告 王士明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協議,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鳥松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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