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即原告陳報之動產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