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補,709,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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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進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澳門商翔海集團澳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8,598,467元【計算式:美金286,663.34元×29.995(訴訟繫屬日109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8,598,4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1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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