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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王國富
即 原 告
輔 助 人 王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民順、王凱琴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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