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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慈軒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良頴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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