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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8號
原 告 洪瑞敏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洪榮祥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複 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1日下午4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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