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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蕭世華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吳威霆
吳意凡(吳威宏之繼承人)
吳毅謙(吳威宏之繼承人)
吳冠群(吳威宏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受命法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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