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9,訴,130,2020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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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彥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6,000 元,及自108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第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5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

二、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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