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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崇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慧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5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3,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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