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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大港保安宮
法定代理人 余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孫暐琳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保安發展協會
兼法定代理
人 呂榮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9 月7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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